附件1 陕西省青年创业孵化基地认定管理办法 (试行)
第一条 为落实《关于加强全省共青团促进青年创业就业服务体系的实施意见》(陕团办发【2014】13号)文件精神,规范青年创业孵化基地认定管理,加快推进青年创业孵化基地建设,并在参照《关于印发〈陕西省创业孵化基地认定管理办法(试行)〉的通知》(陕人社发〔2014〕59号)文件基础上,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 坚持“产权明确、公益导向、市场运作、多方共赢”的原则,以在民营企业创建青年创业孵化基地为重点,鼓励社会各方充分利用各类资源以多种形式建设青年创业孵化基地。
第三条 青年创业孵化基地应具备以下条件:
(一)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,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健全的财务制度,具有相应专业知识和技能的服务管理人员;
(二)能够提供生产经营场地和基本办公条件;
(三)安排创业孵化的面积达到其实有总面积的30%以上,并与入驻创业实体(企业、个体工商户)签订书面创业孵化协议;
(四)运营状况良好,循环孵化方案系统规范,具有连续滚动孵化的能力;
(五)协助创业者办理开业手续,提供与创业经营相关的培训、咨询、指导,创业项目开发、对接,引进投融资等服务;
(六)能够积极协调相关部门,协助创业者申请扶持资金,享受创业优惠政策和其他扶持政策。
第四条 各类型青年创业孵化基地参考标准:
(一)市场型孵化基地。要求基地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,地理位置适宜,市场经营项目相对专业化,各经营单位相对独立,有专门的市场管理机构和管理制度。
(二)楼宇型孵化基地。要求总面积不少于500平方米,有独立办公室,有10个以上独立经营的创业者入驻。
(三)门面型孵化基地。要求方便消费者、地理位置相对适宜,最少由10个独立经营的门面集中组成,每个门面不少于10平方米。
(四)加工型孵化基地。以集中培育年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生产加工型小企业为主,入驻企业10家以上,吸纳就业总数不少于100人。
(五)园区型孵化基地。由政府集中统一规划,入驻的创业实体数量、吸纳就业人数均达到一定规模,在提供孵化服务、培育创业项目方面已形成产业集群效应的工业园区、高新技术园区、大学科技园区、小企业孵化园等。
第五条 入驻青年创业孵化基地的创业实体应具备以下条件:
(一)进行工商注册登记,产权明晰,自主经营,自负盈亏。
(二)拟创办企业的法人、个体工商户经营者须参加创业培训经考核合格,并有明确的、经评估可行的《创业计划书》;已创办企业、个体工商户的注册登记时间应不超过3年;至少有1名35周岁以下的股东,且其所占股份不少于20%。
(三)注册登记地及办公经营场所在青年创业孵化基地内,接受青年创业孵化基地的统一管理。
第六条 入驻创业实体在青年创业孵化基地孵化的时间一般不超过2年。在基地(园区)良性循环的前提下,入驻社会力量建立的青年创业孵化基地(园区)经营的企业实体,孵化期满,不再享受孵化优惠政策;确实需要留在基地内经营的企业,可以在双方自愿的原则下,与基地(园区)管理部门协商有关房租及相关管理费用等问题。
第七条 青年创业孵化基地的申报
青年创业孵化基地运营机构向同级团委提出申请,同时提供下列材料:
(一)《陕西省青年创业孵化基地认定申请表》(附件2);
(二)青年创业孵化基地建设方案;
(三)房产证或与产权所有人5年期以上租赁合同等相关证明;
(四)孵化基地管理机构、服务团队情况及相关工作制度和管理规定;
(五)为符合条件的孵化对象(创业者)创业提供低租金或免租金,低收费或零收费的场地费用的方案,及创业者与孵化基地签订的书面创业孵化协议范本;
(六)循环孵化功能解决方案;
(七)各级团委要求的其他材料。
第八条 青年创业孵化基地由县区级以上团委认定。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运营机构向同级团委递交申请,团组织对其进行审核考察,达到建设标准的可认定为青年创业孵化基地,并由团组织授牌。
第九条 各级青年创业孵化基地采用“陕西省青年YY创业孵化基地”、“XX市青年YY创业孵化基地”、“XX市XX区青年YY创业孵化基地”、“XX县青年YY创业孵化基地”字样统一规范命名,其中行政区划名称后的YY可设定为运营机构名称,也可为突显基地行业特色或孵化对象的字号。
第十条 青年创业孵化基地运营机构负责对青年创业孵化基地的日常管理,团组织对其进行监督,引导青年创业孵化基地良性发展。
第十一条 按照属地化原则落实扶持政策。经认定的青年创业孵化基地,达到人社、财政扶持条件的,团组织将优先推荐并协调向同级人社部门提出补贴申请,争取人社、财政部门资金支持,落实相关扶持政策。
第十二条 各市(区)团委及各有关单位于每年12月15日前将《××年度入驻创业实体基本信息登记表》(附件3)报团省委备案。
第十三条 青年创业孵化基地实行动态管理机制。各级团委要制定针对青年创业孵化基地的考核和退出机制,每年组织相关单位进行考核,通报各孵化基地的扶持政策落实情况和孵化成效。对不符合青年创业孵化基地标准和条件或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,将取消其孵化基地资格。
(一)孵化基地违法违规经营,或孵化对象违法违规经营,造成恶劣影响的。
(二)孵化基地被孵化对象投诉3次,经查实拒不整改的。
(三)不能按照书面创业孵化协议为孵化对象提供服务的。
(四)孵化成功率低于50%的。
第十四条 对有违规、违法行为,骗取、套取国家补贴资金的孵化基地,按程序取消命名和授牌,收回补贴资金,并追究法律责任。
第十五条 各市、县(区)团委须结合当地实际,依据本办法,明确本地青年创业孵化基地认定的具体条件,联合当地政府职能部门确定青年创业孵化基地政策扶持标准。
第十六条 孵化基地挂牌期限一般为一年。
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团省委负责解释,自发布之日起实施。
附件2 陕西省青年创业孵化基地认定申请表
运营管理机构 |
名称 |
(盖章) |
地址 |
|
登记注册机关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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主要
负责人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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性质 |
□机关□事业
□国有企业□民营企业
□民办非企业 |
联系电话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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手机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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与场地提供方关系 |
□自有□租赁□无偿使用 |
服务团队人数 |
人 |
□永久□ 年 |
可提供服务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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创业孵化基地 |
名称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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地址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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所属层级 |
□省级□市级□县区级 |
总面积 |
M2 |
投入孵化面积 |
M2 |
占比 |
% |
可孵化创业实体数量 |
个 |
类型 |
□市场型 □门面型
□加工型 □楼宇型
□园区型 |
行业特色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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团省委意见
(盖章)
年 月 日 |
市级团委(或主管部门)意见
(盖章)
年 月 日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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附件3
2016年度入驻创业实体基本信息登记表
创业实体名称 |
(盖章) |
地址 |
市 县(区) 路 号 |
登记注册时间 |
年 月 |
法人代表
(经营者)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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身份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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联系电话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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手机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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合伙人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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营业执照
注册号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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税务登记证
号码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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带动就业 |
人 |
年营业额 |
元 |
入驻基地时间 |
年 月 |
协议孵化
时间 |
年 月—— 年 月,共 年 |
孵化面积 |
M2 |
协议租金 |
元/M2·年 |
入驻创业实体享受费用减免情况 |
场地租赁费 |
元 |
水电费 |
元 |
物业管理费 |
元 |
其它费用 |
元 |
工商行政事业性收费 |
元 |
税费 |
元 |
合计 |
元 |
吸纳就业人员情况 |
序号 |
姓名 |
性别 |
身份证号码 |
家庭住址 |
手机 |
就业时间 |
身份 |
月工资(元) |
就失业登记证号码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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青年创业孵化基地名称(盖章):
注:“身份”栏应填写劳动者创业、就业前的身份。包括城镇登记失业人员、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、高校毕业生、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四类人员。